台湾地区的"大法官"制度大部分移植了德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同时又承袭了本土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的内涵。依提请主体的不同,"大法官"解释程序予以了类型化划分,每一解释程序有着不同的法定要件,承担了不同的功能。祖国大陆的宪法解释制度也应在程序上予以更明确的规范。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