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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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使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商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中“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或确认,在商品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中心城市设立的,具有辐射周围地区乃至全国的批发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