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司基发[2011]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