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联合体的法律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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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同,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组建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之初,就应该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