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和河北冀中的音乐会社在律调谱器曲等音乐本体中心特征的意义上具有相通一致性,在用乐的功能性上亦有一致性,因此需要从文化的深层把握这其中的内涵。本文侧重于冀中音乐会社,辨析两者之间从吉礼承祀对象以及凶礼为用的同一性,音乐本体的相通性、保持传承相对稳定的内因,以及何以产生变异的诸种要素。认定其为中国音乐文化大传统当下存在的意义。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