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有祥,男,66岁,河南省洛宁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代表人:尚亚民,段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