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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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公司企业经营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安排,一般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和经理层形式来体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于国家,所有权具有唯一性,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建立科学的所有者结构。与高度集中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政府行政体制的一致性,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与政府机构几乎没有区别,政府正是通过这种机构对应实现对企业的管理,近年来,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特别是随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所有者的问题未能得到真正解决,所以在改制的国有企业中,即存在着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也存在着所有者对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