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 敢于负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01-11
/ 1
新《会计法》以“制止造假,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在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责任、会计核算要求、会计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由过去的“领导责任”变为今后的“全面责任”和“最终责任”。一方面,它给单位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我作为一名证券经营机构的领导,深感责任重大;另一方面,它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我认为,不论从目前的社会环境、会计环境,还是从企业的发展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行为负全面责任都是必要的和适时的,我们要敢于承担这一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