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8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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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们认为,被告人夏翔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理由是:被告人夏翔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在客观上,他脱光衣裤,手持凶器,裸身上床,应认为是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为男性),才未达到强奸的目的,这是强奸犯罪的未遂,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造成这种情况的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刑法理论认为,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也就是说,仍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