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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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9年下半年,袁某、陈某、易某(均为15岁)在合江县城区内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电脑主机抱至个体经营户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并告知徐某系盗窃所得,愿意低价出售,徐某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此后,袁某等人又连续两次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徐某。最终.徐某以570元价格购买了三台电脑主机,并高价转卖他人。经鉴定,三台电脑主机价值2970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0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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