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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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司法实践中最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缺乏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种多样,导致司法的随意和混乱。构建科学合理的“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有必要对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出相关规律。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时,必须要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类型化,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认定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区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区分侵犯商业秘密后不同的用途。
作者 刘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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