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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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对象上,应注意商业秘密的整体新颖性和部分新颖性的区别;在实行行为上,“利诱”不应包括欺骗;在犯罪结果上,“重大损失”不等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在主观方面,“应知”应推定为“明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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