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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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一般性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编纂方法的法国式(法学阶梯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体系)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二者当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2.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各自学术传统形成的独特产物,不能认为所有的内容都具有普遍性。3.二者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性。法国式的人、物、行为编,德国将其放在总则编中。德国式的总则编是按照人、物、法律行为这样的顺序分章的。德国式法典编纂的特色体现为:严格区分物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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