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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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颁发学业证、学位证等教育管理权,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把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界定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将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等纠纷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有利于在对学校管理权进行有效司法审查的同时,充分尊重学校管理自治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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