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与开征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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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物业税的开征需要健全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物权的归属和利用作出了全面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物业税应当将土地和建筑物同时作为征税对象;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物业税。第一次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继续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后则不应再支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加强物业税的税源管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研究》 2008年9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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