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受损: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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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零零二年某月,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当地一家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托运货物到外地。乙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在甲公司处,甲公司员工填写了乙公司提供的格式发货工作单,货物品名为仪器,声明价值一万元,保价费30元,并注明原包装为纸箱,要求打木箱。填写好工作单后,双方员工共同将货物搬上四轮车,乙方员工将车推往电梯,刚走出3、4米时货物从四轮车上倒了下来,打开纸箱发现面板损坏。以上事故发生经过由现场的双方员工书面记录下来,
作者 张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者》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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