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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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当规定原告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或离婚之诉,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婚姻事件包括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当事人间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和同居之诉四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05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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