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两指”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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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即办案工作中称之为“两指”的措施。根据立法精神和监察机关工作实践,现就使用“两指”措施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风建设》 200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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