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及其重要性——以广东省社会组织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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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创新在社会改革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广东省社会组织立法便是一例。社会组织对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现状与广东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张力明显,改革本省社会组织立法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应当考虑在去行政化、改革注册登记制度、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广东省的立法创新将成为全国改革一个参照样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