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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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沈阳某开关厂机电设备销售处,1998年6月取得由“沈阳市站北物资经销处”虚开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4879.54元,税额为829.52元,企业已于当月入帐抵扣。请问应如何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的,应补交增值税。对上述问题应作出补交增值税829.52元,处以二倍罚款1659.0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处罚决定。喀左县国税局党组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党组成员深入白塔子镇西大杖子村结对包扶生活困难的荣退老军人,拿出个人的一部分工资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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