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经济法民主观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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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之于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涉经济法视野下政府干预权合法性的判断和社会整体利益模糊性的澄清问题。协商民主超越了传统民主理论的纷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不足,而成为民主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协商民主对公共参与和理性协商的强调及其作为程序民主的特质,完全契合了经济法的实践诉求,因此,可以以协商民主来建构经济法的民主观。而且,协商民主观还意味着经济法视野下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共和",并内含着经济法的社会正义理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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