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与朱文英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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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关系到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壮大。虽然与其他劳动领域相比,职业体育劳动领域存在着特殊性,但这并不能改变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事实上,在除却法律调整形成的外衣之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本质上是同一的。根据法的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要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的合同应由劳动法规范而非民法规范予以调整,但基于职业体育领域的特殊性,这种关系还应受行业规则的制约。从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单行法规专门规制职业体育领域中的劳动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体育科技》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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