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制中加强国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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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擅自作价,任意处置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硬性规定企业改制指令性指标和工作进度,有的领导甚至檀自作价,干预产权转让价格。一些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就低价折股或出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财政》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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