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正常纳税人应实行税务稽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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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正常纳税人是指除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在日常业务中没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职能,只偶尔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照我国税收制度规定,不论何种单位,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负有纳税义务。而这些偶而有应税收入的单位却正在漏征税款。如:农村乡镇政府经常引进市场畅销而本地没有的优良农作物品种或养殖物,加价出售给农民谋取利润;一些位于商机地段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或为职工谋福利,建起门市房或者腾出一些办公室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一些非营利型医院在项目收费上提高价格或变相加价获得收益等等。既然非正常纳税人存在着应税行为,税法上又有明确的纳税义务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熟视无睹、坐视不管。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把应征税款征收上来。为此,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稽查科对辖区内容易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不定期的稽查,添补非正常纳税人的税收空白。对非正常纳税人应实行税务稽查制@李霄羽$沈阳市新民地税局@唐欣光$沈阳市新民地税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辽宁财税》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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