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应获得双份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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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5月,某居委会代张某为其房屋向“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互济会”(简称互济会)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期一年(1987年5月7日至1988年5月8日)。1988年1月,镇政府给居委会下达保险指标,并要求在月底前完成,否则罚款。居委会为了按时完成任务,没有征得张某同意,便擅自主张为张某原投保的房屋续保一年,保险费由居委会从公益金中开支。居委会认为:若保期平安,保险费就由集体支付;一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1990年8期
出版日期 1990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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