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区、县劳动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本市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意见》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简介:企业"办社会",即企业自建自管职工住房、子弟学校、医疗机构、生活后勤等非生产经营性事业,是历史形成并遗留给企业的沉重"包袱"。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把这部份国有资产剥离出去,这在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已取得了共识。现在亟需进一步认清和解决的问题是,这部份资产应该怎样剥离为好?归谁所有?由谁经营为善?时下,有一种意见说,企业"办社会"资产应该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分门别类交给当地政府、社区自治组织、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建立新的企业,使之还原于社会。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相反认为,企业"办社会"资产的"剥离",只能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剥离,而不是与企业肌体相剥离。
简介: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