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组织的高度严密性特点和避免恐怖犯罪发生的紧迫性要求,司法机关对侦查人员通过酷刑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通常持默许的态度,但由此获取的口供证据之适用与排除问题却不应当忽视。应当以基本人权为底线划界,以权利克减为基本方法,在理念和功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采用酷刑逼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仍应当被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一般不宜排除,这些方法与正常的讯问策略、技巧没有严格的界限。"营救式讯问"获取的口供原则上也应当排除。随着法官心证能力的提升、技术侦查的进步及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克减合理的设定等诸多方面的完善,应当渐次削减对口供证据的路径依赖。
简介: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