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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同法》在对合同的有效和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这三个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着瑕疵。这些瑕疵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与法理相悖。消除这些瑕疵时,应当本着遵循法理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的要求,以期使《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 标签: 合同 《合同法》 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
  • 简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一效力待定合同之概念界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

  • 标签: 无权代理人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状态 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 无效合同
  • 简介:<正>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确定案件的性质,关系到审理的方向,也是决定审结案件质量关键的一环。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有些案件是认定为技术合同纠纷还是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购销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商品;把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样品;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知识传授、帮助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误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劳务等。最后造成对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实体处理不当。对一些综合性的合同纠纷案件,哪些内容是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哪些属于经济合同性质,哪些合同性质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

  • 标签: 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 定性问题 审判工作 适用法律 技术合同纠纷
  • 简介:在人工智能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当中,让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以认知个案,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与薄弱之处。当前,地方法院的实践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积累方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是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以及裁判规则的类型化与要素化。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具体应用路径是依要件事实论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将案件认事用法解构为不同层级要素,并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大数据,以供机器学习。要件事实论之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具有独立性,人工智能难以代替法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将开拓中国民事诉讼的崭新发展阶段。

  • 标签: 要件事实论 人工智能 民事司法 法律知识图谱 要件解构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标签: 民事行为 效力 意思自治 推定
  • 简介:解除权是合同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为什么赋予合同主体解除权?“解除权的产生”成为首要研究的问题。合同合同主体实现利益交换的方式,解除权的产生源于合同预期利益未能实现;从解除权自身而言,其又是合同债权效力的一种,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法律效力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立法创设了一种选择权,将溯及力的效力留给了解除权人自己选择。

  • 标签: 利益交换 合同债权的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 溯及力
  • 简介:<正>由于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一系列合同的产生,用以调整科技成果的创造和应用所形成的关系。特别是为了提高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需要缔结科研、设计研究和工艺工程的实施合同,需要缔结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经验的转让合同。科技情报方面的文献资料也可以成为签订合同的对象。达种合同除了具备一切研究领域内的所有

  • 标签: 科技成果 转让合同 科技进步 设计研究 示范合同 科研成果
  • 简介: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文章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力求通过对医疗合同的主体、成立、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其特殊性,为解决医患纠纷寻求理论依据,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 标签: 医疗合同 合同成立 特殊性
  • 简介: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 标签: 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立法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公平条款 《合同法》
  • 简介:在民法总则制定后,立法已展开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合同编的编纂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立法机关决定不再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需要,合同编应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清理滞后规则,补充法律漏洞,完善合同订立、履行制度、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释等制度,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合同编 债法总则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
  • 简介: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规定的现状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对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迫切需要,同时笔者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标准、现实社会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一些不规范情况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的处理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以期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作。

  • 标签: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 劳动法 法律后果 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 劳动力市场
  • 简介:定式合同从问世以来以其签约简便,具有效率价值、安全价值被广泛应用,但同时它妨碍了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构成了对自由,平等,公平的相对威胁,对人们的观念带来了冲击。定式合同符合功利主义愿望及社会化要求,因此才具有生机和活力。

  • 标签: 定式合同 契约自由 效率 垄断 功利主义
  • 简介:审判共识将合同是否解除系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权行使程序是否合法,异议与合同解除与否没有必然关系,也因此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余地。要想让异议发挥效率、安全确定合同状态的功能,那么就必须将该项制度建立在法律推定和期限抗辩的基础之上。但这会限制相对人对原合同救济权利的行使,容易引发解除人滥用权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其实,解除人承担合同错误解除的法律风险是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不宜转嫁,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立异议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应该予以取消。合同解除的期限利益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完成。

  • 标签: 异议 法律推定 期间抗辩 利益失衡 取消
  • 简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自14世纪开始已被许多学者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国情,提出了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具体和更具有操作性,并能较好地与国际接轨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这对积极推进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必将产生深远意义。

  • 标签: 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
  • 简介:<正>社会主义的合同制,是有效组织生产、密切协作关系的经济手段。随着国家四个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开展,合同制正在广泛推行。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合同纠纷也正在大量增加。为什么会产生这些纠纷?其主要原因何在?怎样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下面我们仅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一实行合同制度,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这在我们过去的经济工作中,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在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合同制得到恢复和发展,合同的作用也更为明显,更为突出了。

  • 标签: 合同纠纷 分合同 合同制度 签订合同 执行情况 协作关系
  • 简介:无效合同虽无法律效力,但非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不生相应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均规定了无效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貌似简单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歧义,诸如返还财产是否包括利息及其计算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性质无论为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范围应涵盖利息,且利息应按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无效合同损害赔偿既为缔约过失责任,必以信赖利益为赔偿范围,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不应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

  • 标签: 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缔约过失 损害赔偿
  • 简介: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 标签: 运输合同 提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