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简介:《中韩渔业协定》与《中越渔业协定》在内容上不乏相似之处,如协定水域和渔业管理制度两者近似,两协定还建立了各自的渔业联合委员会,且中、韩、越三国实施各自协定的措施也类似。然而,上述两个协定的性质截然不同,协定的部分内容与影响协定实施效果的因素等也有差异性。两协定及其实施的比较可为解决中韩渔业冲突提供有益参考。而根本解决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冲突需要两国继续推动海域划界谈判并尽早达成划界协议。但在划界完成之前,中国应正视中韩渔业协定的不足,与韩国展开谈判,修改或重拟新的渔业协定。同时,中韩两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边渔业合作机制,严格执行船旗国管辖原则,并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