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研读Goldberg(1995,2006)两部理论著作的基础上,就国内学界对构式语法理论所持的一些流行观点进行反思、探讨和澄清,并讨论学界目前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的部分理论细节,内容主要涉及构式的定义及构式义的来源、动词与构式的互动过程、构式间的承继联接关系等三个方面。本文主要有五点看法:1)对于构式的定义,学界目前普遍关注其非推导性特征,而忽视其使用特征;2)各类抽象程度不同的构式的构式义来源于语言使用中的抽象概括;3)动词与构式在互动过程中,动词义与构式义不发生熔合;4)按照意义的本质不同,词项与抽象构式应当区别为两种不同的理论实体,“词汇与句子构成连续统关系”这一说法并不抹杀这一本质;5)在构式间的承继联接关系中,多义联接与隐喻扩展联接难以界定,实例联接与子部分联接的定义模糊不清。
简介: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历来存在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责任共犯论的争论,但后两种理论必将导出处罚所有的必要共犯之结论,因而是不妥当的。因果性才是共犯论的逻辑出发点,但是共犯的因果关系并不像单独犯的因果关系那样严格要求'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一条件,而只需要物理性或心理性地促使正犯结果更容易实现即为足够。因此,在认定共犯的成立与脱离以及中止时,物理性因果关系与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成为问题的关键。但作为其前提,有必要明晰'共犯'这个概念,在这一点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进路。为了避免陷入心情刑法的危险,有必要为共犯处罚划定界限,而这一界限的划定,应当结合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指的是共犯对正犯的最小从属性,而实质标准指的是根据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个别性地认定是否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