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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法总则》。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法律界期盼多年的民法典,已经不再永远地矗立于遥远的地平线,而是即将作为一个实在的法律文本,走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就此而言,无论怎么强调《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都不过分。但民法典编纂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并不当然地说明当下呈现于我们面前的《民法总则》就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良善立法。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 标签: 编者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民法总则 历史意义 法典编纂 法律文本
  • 简介:本次司法改革由微观到宏观涉及诉讼程序改革、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各个层面,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可能牵动程序、机制和体制的神经中枢改革。在微观层面的诉讼程序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告一被告一审判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内部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实现模式;在中观层面的审判机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者一审判管理者一审判监督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外部的司法权限与责任配置模式;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公权力结构关系上的调整。然而,这样界定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目标的理论诠释,还是以学术理想为指南的理论建构?是否准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政治话语中的改革目标,与学术语境中的“审判中心主义”是什么关系?与第一轮改革所推进的“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以及,这一具体改革目标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改革总体目标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只有界定这些基本概念、厘清这些基本关系,才能看清司法改革的逻辑前提与现实基础,才能找到相关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原理基础。就学术自身的价值而言,如果概念和理论既不能解决也不能解释现实问题,甚至不能准确定义和定位其研究对象,除了在一场混战中各说各话,还能指望有什么理论贡献呢?上世纪90年代在未经对抗制、职权主义模式等基础概念进行正确定义和对中国相关问题进行准确定位的情况下,便已启动了以对抗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我们为此已交足了学费。二十年之后,即使远不能说中国学术发�

  • 标签: 庭审中心主义 诉讼制度改革 编者按 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机制
  •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 标签: 法定条件 优先顺序 价值选择 无过错 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 标签: 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刑事判决的效力
  • 简介:作者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国际标准来完善我国的经济立法,根除目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缺乏公平竞争、影响法律适用等弊端。将以计划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向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立法转向以公司财产责任形式为基础的公司立法;以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经济立法转向以内外一致的单一制经济立法。

  • 标签: 经济立法 国际标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法体系 产品责任法 公司立法
  • 简介:<正>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 标签: 审判监督程序 发回重审 下级法院 二审程序 适用法律 裁判文书
  • 简介: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

  • 标签: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路径
  • 简介:“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建立"日连续处罚制"是弥补这个缺陷的有效手段。目前存在着两种模式的日连续处罚制,即作为行政处罚的英美法模式和作为执行罚的大陆法模式,它们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是否与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相冲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新制度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有适当的制度和技术背景给新制度提供“用武之地”。

  • 标签: 违法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 英美法模式 大陆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