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
简介:以“比较优势”、“有限(价值)理性”和“制度二要素”这三个基本假设为基础,以李嘉图所举的“英国和葡萄牙”为实例,对比较优势条件与制度安排的关系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探讨,结果发现:无论是从规则安排方面来说,还是从组织安排方面来说,比较优势条件都对制度安排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规则安排而言,在比较优势太小和分工利益太少的情况下,保障分工的规则安排往往不存在;只有当比较优势足够大和分工利益足够多时,保障分工的规则安排才能出现;但当比较优势扩大到超过“自然分工条件”的时候,这种规则安排又会失去存在的必要.就组织安排而言,当规则供给的绝对成本一定时,绝对劣势方总是比绝对优势方作为规则供给者(组织)的相对效率要高.
简介:从侦查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认知角度,在法国、英国和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对于如此关键的诉讼阶段,法、英警察拘留的制度和实践主要有三方面的经验。与法、英两国的经验对照,我国侦查到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在到案措施适用环节,侦查权力所受的规范限制过严,而实践中又过于随意。其二,在到案羁留环节,不仅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不均衡,必要的权力监督机制也基本阙如。其三,在案件处理环节,中间程序的设置不利于理性侦查,继续侦查的羁押化处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整体上则降低了侦查程序的效率。基于此,我国侦查到案制度的未来改革应当遵循动态均衡的价值准则,技术路径上,既应关注到案阶段整体构造的合理性,也应重视局部环节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