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资产“非转经”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政策,可将本单位富余、闲置的房地产通过出租、发包、入股、联营等方式从事经营创收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当前各级国家机关中较为普遍。最近,我们对湄潭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非转经”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由于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力度,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得到了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非转经”的现象,“非转经”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进入单位“小金库”,作为单位内部职工福利等开支,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方式,也是引发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源头之一。
简介:1-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非转经”资产报告制度。除在法律、法规上进行确认外,要以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界定,落实责任。凡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必须首先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并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2-建立国有“非转经”资产统一管理经营制度。即将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严格区分划开的如出租、出借、投资等“非转经”资产逐单位逐资产登记造册后,由财政、国资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将这部分资产实行托管的方式划拨到国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国资部门建立“非转经”资产台帐,分单位经营核算,年终统一分配结算,按“
简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H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悦rl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LI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