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破产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会计学科,具有相应的研究对象。会计目标、会计假设和独特的理论结构。但破产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无论在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上,均与传统的企业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试就破产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的差异作初步探讨。一、会计目标在正常的持续经营状态下,企业会计目标是以较少的投人获得较大的产出,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企业破产后,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目的集中体现在增大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会计的特殊目的,通常是会计报告的目的。破产会计报告的目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提供会计信息。但是,由于破产清算会计的一般目的和环境与传统财务会计目
简介: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上海市财政局1996年10月29日沪财企一(1996)96号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观定。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化出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
简介:2002年12月27日财际函【2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支持了一大批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回收贷款资金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但也发现有一部分项目企业严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试图通过破产手段逃废国家债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债信,保证转贷协议的严肃执行,现将国家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的规定重申并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函【199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