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隐性阴影”,即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隐性盲点,该盲点被操纵者利用形成潜伏程序,名义程序运行因而被潜伏程序实质性地架空,从而产生公开程序失灵,执法效果脱轨,引起公众不满。而现实中,大家仅仅简单将其归于腐败,未能发掘其运作机理,于是,不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条件。为此,必须全面梳理与公布行政信息的项目,以效果为目的,设定信息公开的项目,并增加其可验证性,促进行政法治。
简介:一、《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1、《破产法》实用范围与界定尺度的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已形成。破产所涉及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而“破产法仅实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存在着较大的主体局限性。同时,界定破产的尺度受到制约,按《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施破产与否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又予以补充说明,从破产的条件与原因上作了严格限性,即:严重亏损条件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很多,包括主观与客观。由于这种界定的限制,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