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调研发现,随着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强调、民主法治理念的加强以及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有些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调解方式更适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新形势下行政案件发展的需要。湖北省部分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他们注重过程中的协调时机、协调方法因案而异。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实质上处于"暗箱操作"状态,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实际作法受到了合法性质疑。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确定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具体而言,要明确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确定行政诉讼和解适用的条件,界清行政诉讼和解适用的范围。
简介:我国农地所有权属制度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农地所有权构造又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农地确权是保障和实现农民权益的前提。在我国社会原有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逐渐瓦解,市场型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建构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奉行的“一刀切”的农地所有权属制度渐失正当性基础,原因在于它脱离了农地自然属性,与我国当下农村的实际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以边沁、罗尔斯的正义观提供的效率、自由以及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为考察工具,现行农地所有权属存在内在的制度缺陷。我国应建立土地权属分类所有创新机制,以充分激发土地资源和劳动主体的活力,实现农民对农地财产权利的公平享有。法治作为社会变革的引擎,在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权属机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当然,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也是题中之义。
简介:在大陆法系,经理人既可作为营业主委任经营之人,也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作为企业法人之机关(包括代表机关)。经理权的本质是商事代理权,有关学说将经理权分解成对内管理与对外代理两种权能并不科学。大陆法系经理权依委任并公示取得,未经委任但具有经理外观者可赋予其表见经理地位。经理权的消灭也有特殊的要求。经理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共同经理权并非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经理人的主要义务是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公司或营业主享有归入权或介入权。根据法人理论的不同,经理和法人机关或存在交集或完全不同。大陆法系的商业辅助包括经理人,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核心权限均为商事代理权,其区别仅在于根据各自与商人的关系或所处职位不同而享有不同权限。代理商属广义之商业辅助人,是企业或商人的外部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