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简介:笔者在检案中做过大量涉及解剖的复核鉴定案件,发现许多案件是因解剖及其结论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案件复杂化.本文就几例典型案件对此进行讨论,以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1案例简介案例1刘某,女,32岁,与丈夫争吵后自服农药中毒死亡,三日后行土葬.半月后娘家人对其"额部有擦伤是由于喝了农药后跌倒在门坎处摔伤所致"的解释发生怀疑,要求开棺验尸.首次解剖见颅骨前卤处矢状缝、冠状缝裂开,结论为因强大暴力致颅骨缝裂开骨折.其夫被判刑后不断申诉,否认使用过暴力.三年后再次开棺验尸,结合案情,初步判定:颅缝裂开是因刘某下葬时正值隆冬,下葬后脑组织因冰冻发生膨胀致颅缝崩裂,并依照当时当地气温条件行模拟实验验证了这一结论.
简介:X光检查在法医学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但可以发现内部的损伤或异常情况,而且可以分析骨折的成伤机理,更可以推断死者年龄进行个体识别.除此之外,特别是在对某些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尸体进行法医学解剖中常常遇到一些异物,比如子弹头、爆炸残留物等常常隐藏在体内,经常规检验又不能发现并找出来,尤其是爆炸残留物数量多、分布广,难于一一搜索到作为鉴定依据.这就使尸体检验工作陷入困境,无法开展下去,但是借助医学影像学X光检查却能将该问题柳暗花明,迎刃而解.因为这些异物密度大,比重大,吸收的光线也多,在X光荧光屏上呈黑暗,而在X光感光胶片上呈白影,所以能够准确地将异物所在位置显现出来,解剖也就能按图索骥、轻而易举将异物找出来.以下是笔者在日常检案时遇到的两个案例,现介绍如下:
简介:采用间隔多次微量取样玻璃体液的方法,研究人死后眼玻璃体液离子浓度变化与死亡时间的关系。方法上选择死亡时间明确的尸体,于死后间隔固定的时间双眼交替微量提取玻璃体液,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采集样本中[K^+]、[Na^+]、[Cl^-]、[Ca^2+]、[P^2+]、[Mg^2+]的浓度,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的结果为:人死后眼玻璃体液中[K^+]浓度随时间延长而升高,浓度变化与时间呈正相关系;[Na^+]、[Cl^-]、[Ca^2+]、[P^2+]、[Mg^2+]的浓度与PMI的变化关系不明显。人死后玻璃体液中[K^+]的变化与时间呈强相关性,这个结论可用于人死后死亡时间的研究和推测。
简介: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