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简介:一、乾隆时期苗疆土地问题的产生改土归流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民族政治变革运动,它极大了改变了苗疆社会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结构。由于土司大多被废黜或遣返内地,土地牢牢控制在土司手中的旧有状况被打破,再加上在征服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大肆屠杀,苗疆出现大量无主土地和空闲荒地。另一方面,乾隆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相对稳定,内地汉族人口激增,中原的土地已不敷耕养,加之水旱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苗疆的荒置土地,为内地民人向苗疆大量迁徙创造了条件。汉族凭借先进的耕作技术和商品经济观念,逐步挤占和侵蚀少数民族的土地。这种现象逐步形成风潮,升级成为苗疆的一大社会隐患。
简介:一、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与秦傅籍之年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记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陈伟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释,指出: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简文正好与之吻合。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释中已经指出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书院这条简文的价值在于:第一,简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纪》所载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岁即已书年,可见当时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简介: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权保护的新内涵,也对电子政务下行政资讯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台湾地区适应这一需要,把个人资讯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并承认个人资讯自决权,对公务机关处理个人资讯做出了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助于行政资讯制度的完善.
简介:在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最模糊的阐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所依赖的制度基础,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设立该规则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据合法性判断与排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