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对服务贸易管理权限的规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互联网管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规制等方面应遵循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在线赌博案”、“音视频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制约。其中,零配额制度的确立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优先于其国内的非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中性原则的援引实际上扩大了各成员具体承诺的准入义务,而例外条款的援引也为援引国施加了证明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在行使互联网管理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案例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