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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夏夷先生以《左传》占筮实例论证传统“之卦”说法不可靠,认为传统“某卦之某卦”的“之卦”说法并不是指变卦,而仅仅是指定某一卦某一爻的方式;那么又是以什么方法来指定某一卦的某一爻的呢?夏先生以《左传》等占筮实例中存在连续两次或多次贞筮的情形进行推测,以为其可能正反映了得到“某卦之某卦”的整个过程:前一次贞筮得卦,后一次贞簸得爻。夏先生的这些观点虽然新颖,但却是靠不住的。如果夏先生关于之卦的说法是正确的,则占断时只会用到主卦而不会用到之卦,可实际上《左传》占筮实例中不仅用到了之卦的卦象,也用到了之卦的爻辞,说明变卦是实际存在的,“之卦”并不仅仅是指定某一卦某一爻的用语。而且《左传》等占筮实例中,虽然的确存在连续两次或多次贞筮的情形,但它们绝不是前一次贞筮得卦,后一次贞筮得爻的情形,而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一次完整贞筮过程;包山简或葛陵简等出土文献同时得出两个筮数易卦的筮例,也不可能支持夏先生前一次得卦,后一次得爻的观点。夏先生的解释明显存在误读。

  • 标签: 之卦 变卦 《左传》 贞筮 占筮 筮数易圭卜
  • 简介:"两高"出台的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犯罪的司法解释,将明星代言假药、劣的行为纳入刑事法规制范围。基于正当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虑,对代言行为科处刑罚确有必要。代言行为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劣犯罪的帮助犯,应具有帮助的故意与帮助的行为,还要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代言行为人的"明知"及"宣传行为",对其处罚宜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

  • 标签: 代言行为 共同犯罪 帮助犯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