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简介: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发展的脚步也越来越快,科技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络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当今互联网用户基数大,应用移动互联网的主体广泛相对比较复杂,由于网络的自身特性等原因,使得网络上的传播内容参差不齐,其中夹杂着有许多虚假不实信息。这些虚假信息涉及到方方面面,甚至涉及人身隐私、财产信息、国家安全等方面,这些虚假信息在移动互联网络上的恶意传播,已经形成了巨大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制止,那么就会造成恶劣的严重后果,影响人身、财产甚至社会的稳定团结。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抑制解决虚假信息在移动互联网上的导控问题,是当今净化治理互联网环境的主要问题,是建立和谐安全稳定网络环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