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藏政办发[2017]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简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