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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针对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差异标准,  一、犯罪数额差异标准的表现,  2.统一犯罪数额标准

  • 标签: 差异标准 数额差异 浅析犯罪
  • 简介:刑法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较为复杂,不同罪名中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种类的数额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也有所差异。行为人的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时常发生冲突,事实证明一概将犯罪实际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免有失公允,有必要对犯罪指向数额的价值予以关注,并恰当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落到实处。

  • 标签: 犯罪指向数额 犯罪实际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简介:在财产性犯罪案件中,对行为人所获得的财产数量的正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前提。本文通过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侵犯财产行为过程中以及获获得财产后的主观心理状况和所取得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出发,指出应当如何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进行具体数额进行正确的认定。

  • 标签: 财产性犯罪 主客观一致原则 定罪量刑 财产数额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涉及到经济,财产利益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无例外的都要涉及到相应的数额问题。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数额问题作了大量的限定性及参照性规定,这为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标准,但也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具体操作中的混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作一些深入研究。首先应明确,对涉及到一定经济财产利益的犯罪作出数额上的规定十分必要。从理论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有轻重大小之别,一般的违法乱纪虽对社会有害却不能作为犯罪处罚,作为犯罪惩罚的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的抽象性,要具体掌握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多大的危害,就只能通过对行为本身及所造成的后果来考察。正由此,刑法对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在数量上作了明确的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财产利益 处理案件 限定性 司法解释 打击犯罪
  • 简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本条款关于偷税罪的定义对于本罪行为在外延界定上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

  • 标签: 偷税数额 偷税犯罪 应纳税额 偷税行为 纳税人 偷税罪
  • 简介:2008年5月,衡阳市地税稽查局接现场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房地产公司有作假账现象。重点举报该公司近两年来开发的XX花苑存在抵债房屋以及出售部分房产不申报纳税的现象。接举报后,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 标签: 地税稽查局 房地产公司 偷税 群众举报 地方税务局 假账现象
  • 简介:我单位于2000年依法成立,从事建材经销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我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每月的1至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的应纳税款。

  • 标签: 企业增值税 纳税申报制度 偷税行为 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 简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平均税负有高有低,随着商品进销差价,进货多少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一个企业的税负高与低,并不决定以上二个因素,还有其他的方面,例如人为的操作,少报应税收入、多报进项抵扣等。因此近年来商业企业低税负(低于1%)的偷税现象尤为突出,但是很少出现高税负偷税的情况。现单一例,有这样一家商业企业,是2000年新成立

  • 标签: 商业企业 税收征管 税负 偷税现象 增值税
  • 简介:警惕:企业借废业偷税孙广营,马跃凌企业废业本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然而,当前有些企业税收意识十分淡薄,借废业之机,混水摸鱼,肆意偷逃国家税收。有的企业人为地进行频繁的废业、再开业……。先是开业,后以种种借口长期不缴税,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废业,然后换个名...

  • 标签: 纳税人 税务部门 进项税额 税务登记管理 废业管理 纳税户
  • 简介:荆州市局稽查局对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010至2012年销售处方药品收入不上账等隐匿收入的情况。市局稽查局通过稽查,追缴该公司增值税2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标签: “无”字 处方 玄机 偷税 稽查局 隐匿收入
  • 简介:<正>2003年4月3日,寿县某银行在铁的事实面前,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缴清了所偷的地方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63258.64元,至此,一起利用账外循环的偷税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一、基本案情该行主要从事存、货款等金融业务,由于体制改革,该支行的各种账、表、票、据、证等从2002年7月1日起上收由六安二级分行管理和核算,寿县行只负责业务办理,不再负责核算。核算体制的改变,给此次税收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检查中,寿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内查外调,询问知情人,发现该单位自2000年8月份以来,将六处闲置房屋对外租赁,年租金收入达15.88万元,并于20O1年7月将一处

  • 标签: 偷税案 地税局 二级分行 金融业务 租金收入 对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