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某与袁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对子女。2014年陈某以袁某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一审以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陈某不服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着重列举了四种观点及处理方式,以资参考及启发。
简介:【摘要】现行民诉法二审程序存在审理范围不明确、上诉权缺乏应有限制、裁判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到了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效率。应当从科学界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科学设置上诉条件和二审裁判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使二审程序的立法更具周延性和科学性。【关键词】二审程序审理范围上诉条件裁判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部分的规定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上诉条件缺乏应有限制,使得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时间的现象较为严重。裁判标准的不科学,使得二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成为转嫁审判矛盾的基本手段。亟待通过民诉法二审程序的修改来完善上述问题,使二审程序成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的利剑……
简介:本文在呈现一个健全"司法生态"圈,其法律生命之发展与演化情形。2007年7月以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提起刑事二审上诉,毋须叙述任何理由。立法机关为改变此无效率之上诉制度,乃修法规定二审上诉书"应叙述具体理由",否则生驳回之效果。作者搜集新法实施后一年期间内,与此有关之"最高法院"全部判决、"高等法院"925件判决,藉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之方式,发现:(1)"最高法院"对"具体理由"之解释,采极为严苛之见解,"篡改"二审之覆审制为事后审制;(2)在二审上诉遭驳回的案件中,有98.5%的被告皆无辩护人,应可推论新法已对贫而无力聘请律师之被告,筑起上诉的鸿沟。此研究一经发表,即引起人权团体高度重视,乃请求"监察院"调查。"监察院"在翔实调查后,严厉指摘"最高法院"剥夺当事人第二审上诉权,悖离"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基本权,自有违误。在遭受学术机关、人权团体、"监察院"之指责后,"最高法院"亦体悟先前见解之瑕疵,乃开创新的诉讼理论,作出崭新判决以填补先前所筑之上诉鸿沟。二审上诉之法律内涵,在短短二年内,历经立法院修法、"最高法院"严苛解释、学者超然之理论与实证分析、人权团体之积极游说、"监察院"之介入调查,最后"最高法院"非但改变其先前见解,甚且扩大对被告人权之保障,此法律生命之发展过程与因素,或许值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