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八十年代,夏某来原某县某镇蹲门村理发,后在现蹲门居委会南北街鲁龙喜家东侧搭建三间房屋。田某和夏某结婚后随丈夫来蹲门村生活。1993年夏某病故。2005年4月21日,某镇人民政府认为田某于1985年9月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擅自在该镇蹲门居委会街道搭建的三间临时用房,严重影响了中心村建设规划,根据《某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谅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田某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200元。2005年4月29日,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琼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简介:药房外包(托管)是在国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最终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过程中自发出现的一种现象,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任何领域的任何改革都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对医药分开改革中发生的药房外包(托管)现象,理应进行法律的审视、评价与规范。本文梳理归纳了公立医院药房外包(托管)的主要形态和特征,从外包(托管)关系基本构成入手,明确药房(外包)托管的法律含义和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医改政策,进一步分析阐述其中存在的涉嫌无效、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项法律风险,探讨可能构成的法律责任。藉此为“医药分开”相关改革举措的设置与实施,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简介:目的:本文通过分析海淀区餐饮业举报投诉案件资料,确定了当前餐饮业投诉举报的主要风险点,经过详细专家论证及实践讨论,将风险点量化评分,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找出有效的干预措施,为改进监督执法方式、加强对餐饮业的检查指导针对性、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提供了可行性建议。方法:设计问卷,进行餐饮企业举报投诉风险的干预试验,在干预试验前后对餐饮企业的2次调查结果分别进行风险评分,并对餐饮企业进行总体风险量化评分的对比,以观察干预的效果。结果:初步建立了餐饮业投诉举报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确立风险等级。结论:此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建立,为餐饮业卫生监督部门加强餐饮业投诉举报的处理提供了建议和参考;为实现餐饮业投诉举报风险的早期预警提供了科学数据和技术支持。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