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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17世纪初现代国际产生以来,国际在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国际秩序发展变化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国际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可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从国际理论的变化角度分析国际在规范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其二,从国际组织的国际编纂或制定角度分析国际条约法在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和变化中的作用;其三,结合当代国际秩序中的战争与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分析国际国际政治经济的互动作用。由此,可从国际角度探求面向未来国际秩序变化的中国立场。

  • 标签: 国际法 国际秩序 国际组织 规范作用 和谐世界
  • 简介:国家只有依据国际国际条约)的内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国际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尽管国际国际条约)中有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 标签: 中国际法 分析中 国际法异同
  • 简介:2001年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校将法学专业列为优先开展双语教学的专业之一。而在教育部所陈列的所有14门法学主干核心课程中,国际学科基于自身的高度国际化和国际性特征使得其成为近年来我国各高校法学专业中优先开展双语实验教学的学科。然而,国际实施双语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必须要有一个恰当而科学的教学模式,以提高国际双语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否则,所谓的双语教学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效果。

  • 标签: 双语教学 教学模式 国际法
  • 简介:国际是以体系的形式存在与发展的。构成这个体系的国际规范,具有不同形态,分属众多部门,归于若干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规范的三种体系结构,即形态结构、部门结构和板块结构。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存在与发展的特点,认识国际规范间协调的规律,从而提供国际体系结构有序化的理论支持。

  • 标签: 国际法 法律规范 体系结构
  • 简介:南海问题的根源南海诸岛究竟属谁?历史早就给出了明确答案。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因为南沙群岛回归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和相关领土安排的一部分,受到《联合国宪章》等国际保护;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就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否定,就是对国际的公然违背。

  • 标签: 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 南海问题 南沙群岛 国际秩序 南海诸岛
  • 简介:文章运用唯物辩证法,揭示了国际的基本矛盾,即战争与和平的对立统一.在这对矛盾发展过程中,国际的三维结构依次呈现:国际秩序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国际人权的生发;国际人权潜伏的危机激发国际向自由个性阶段演进.文章最后论证了国际与科学社会主义契合的可能.

  • 标签: 国际法 基本矛盾 国际秩序 国际人权 自由个性
  • 简介:国际的遵行机制是关系到国际体系存在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传统法学理论对于国际遵行机制的解读大多基于对国家和国际性质的抽象分析,自然法理论、实证法理论、社会连带学派和纯粹法学派得出了差异很大甚至相互矛盾的答案。国际关系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则更注重分析国家在规则面前的态度及其动因,具有更大的启示性。基于不同的理论方法,国际遵行机制应当从引导国家树立相容的利益观念和改善国际的价值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 标签: 国际法 遵行机制 国际关系理论 国家利益 国家法价值结构
  • 简介:非政府组织在影响国际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进行相关倡导性活动。在考察关于非政府组织身份的基础上,对国家将非政府组织纳入权威性决策的方式进行归类。接着探讨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和非政府组织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是如何改变国际的。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活动的民主正当性这一持续争论加以研究,并且试图澄清这种参与的正当性的概念性基础,就政府间决策者是否有义务咨询非政府组织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和总结。

  • 标签: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身份 非政府组织参与 倡导性活动
  • 简介:对难民的国际保护在现代国际中才出现,但它是目前全球关注的现实问题。难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义,难民地位的取得有其特定的甄别程序和甄别标准,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应受到有关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帮助并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 标签: 国际法 难民 国际保护 难民法
  • 简介:国际国际交往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关系的准则。作为国际中核的"国家责任"则体现了国际的强制性,是保证国际主体遵守国际规范的重要法律手段,它不仅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稳定国际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且作为对国际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强力工具而促进国际的发展。迄今,"国家责任"不仅扩大了其主体范围,且从传统的国际不法行为之责任发展到跨界损害责任,而跨界影响的国家责任更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 标签: 国际法 国家责任 跨界损害 跨界影响
  • 简介:船舶污染,无论是事故性的还是排放性的,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为此,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条约体系,它包括全球框架公约、专项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三个层次。同时在船舶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不同国家的管辖权及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方面确立了较完善的法律规则。

  • 标签: 船舶污染 国际控制 条约体系 法律规则
  • 简介:现代西方国家对承认采取现实主义态度,认为承认并非是构成或宣告被承认主体存在与否的根据,而是影响被承认主体行为能力的因素,承认的积极主体和消极主体的类型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关.

  • 标签: 承认 现实主义 积极主体 消极主体
  • 简介:从条约解释角度而言,病毒材料构成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或“自然资源”,但其获取是否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尚存在争议。国际专利体制激励基于病毒材料的医药研发,并不直接导致生物剽窃或医药可及性难题,但问题在于没有规定病毒材料的所有权和获取条件,故存在保护上的不对称性。从本质上说,病毒共享之争体现国际上分配正义的缺失,故无法破解全球公共卫生难题,促进发展中国家履行健康权。为此,《国际卫生条例》需进一步明确健康权的国际责任,构建公平的“材料转移”机制。我国既要推动国际上分配正义的实现和相关制度的非倾覆性变革,也可结合自身国情和优势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 标签: 病毒共享 健康权 分配正义 国际法
  • 简介:国际国际社会各国、各民族、各组织多年长期交往中发展而来的,虽然美国在某些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中,国际作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法律

  • 标签: 强权国际法 美国强权
  • 简介:  【摘要】:国际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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