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简介:从制造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广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由于自身资金的匮乏使其在资金方面更加倚重于金融机构的借贷。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最大财富是知识产权而非不动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此成为主要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方式却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质押所固有的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全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规避风险的防范机制。
简介: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质权请求付款遭到拒绝。1996年9月,安弛公司以通利达公司为被告,以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