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阶段北京高校的定位不能完全由学校来定,这里我要阐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设置程序的规定,设置高校首先要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来进行审批。申请者在申报设置高校的时候应该提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学校章程,章程应当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学校发展定位问题。审批机关对学校设置的审批也包括对章程的审核,章程的修改也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也就是说,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学校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和制度,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第二,办学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高校多数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在目前的办学体制下,高校发展必然要体现举办者的意志,公办高校的发展定位也当然要反映其举办者,也就是政府的意志。因此,在确定公办高校的发展定位过程中,政府作为举办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高校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完全放任高校自己来定位可能也会有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公办普通高校的治理结构有行政化、准政府化现象(当然今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改变,这也是我们推动的一个目标)。在这样一个治理结构下面,学校决策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学校的发展定位很难避免上规模、上层次、贪大、求全等脱离实际的追求。
简介:近30余年来,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具体而言,主要关注的问题如下:其一,南京临时政府的败因及性质问题。其中失败原因包括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主观原因、资产阶级内部分化及经济原因三种看法;至于性质有资产阶级政府观、联合政府观两种看法。其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问题,主要涉及经济政策和财政危机的影响。其三,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问题,研究重点在于法律制度和《临时约法》。此外,对南京临时政府的民族问题、教育问题、文书问题等亦有所涉足。至于不足之处,主要为研究范式的制约及研究思维的狭隘。
简介:一、政府在高校贷款风险中应承担责任(一)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保证国家举办高等学校的发展经费;《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如果结合高校贷款产生的原因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无法回避其在高校贷款风险中的责任。(二)在高校扩招过程中,政府没有足额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发展经费;从1999年开始,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据统计,扩招后我国高校投入大概增加了5000亿元,而其中政府投入仅有500亿元。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并不能通过提高学费等营利途径来解决财务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