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届),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D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
简介:<正>省会计学会中青年会计理论研究小组于1994年11月26日召开了会计具体准则研讨会,参加者除了中青年会计理论组成员之外,还特邀王道振、黄学科两位教授莅临指导,会议主要讨论研究财政部下达的七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现综述如下:关于会计具体准则的项目构成与完善问题财政部打算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三十多个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有的同志认为,从拟制定的三十几个准则项目看,其覆盖面是比较广泛的,整个体系也较为完整。它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普遍性会计问题。比较好地处理会计国家化、国际化的问题。其中一些项目还有一定程度的突破,如基本准则所规范的会计报表之一——财务状况变动表,在
简介: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各主管单位:现将《江西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适告省财政厅综合处。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94)财练字第138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结二代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出售国有住房的各级政一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均为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