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态,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规制的重点。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运作效率难以尽如人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贿赂犯罪的定罪对口供的依赖度较高,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程度的提升,刑事侦查讯问受到愈加严格的限制,检察人员尽早获得贿赂犯罪人真实供述的难度在逐步增大。因此,提高贿赂犯罪的防控力度就必须根据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的变化,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取证尤其是讯问活动。基于此,本文拟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变动情况进行总体透视,以对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内提高自侦案件讯问效率及改进口供真实性有所裨益。
简介: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正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属性来看,其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他们仅仅是嫌疑人而不是犯罪人。作为人,他们同其他人一样享有普遍的、基本的人权,然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国家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剥夺了他们一部分人权,因此,他们的人权又是不完整的。在侦查阶段,由于没有对等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最基本的人权和受到公正待遇,就显得相当重要。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无法同掌握国家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相抗衡,如果法律不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刑事诉讼就很难做到公正。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依据建立起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充分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以此作为诉讼中与侦查机关相抗衡的武器和盾牌。在我国,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达到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这一问题的表现并不尽人意,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状况就是明证,这些情况,有的是制度的问题,有的则是办案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思想上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错误观念,导致制度的落实不力,流于形式。
简介: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